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8日,在线信息公司向周某下发《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书》,内容为:“周某:因为公司部门撤并不再设置内容主编有关职位,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告知部门撤并事宜,且于3月8日至4月18日期间,与你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建议。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 与公司其他有关规范规定,公司决定于2019年4月22 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后周某提起劳动仲裁,需要在线信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书,驳回了周某需要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周某不认同该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周某称其在2019年3月30 日了解在线信息公司将它所在的审核编辑部外包给第三方科技公司,是在线信息公司主动选择将审核编辑部外包给第三方并不是客观事实发生变化,目前审核编辑部仍有3名职员在与外包公司协调工作,且在线信息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关联,科技公司创建时就已经开始提供技术服务了,而不是2018 年12月才开始提供这一服务,其与在线信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晚于这家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时间,因此不是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可预见是什么原因,在线信息企业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在线信息公司则称科技公司与其公司没有关联关系,其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为公寓、民宿预约,房源审核只不过其中一项最基础、最简单的工作,并不是主营业务,基于策略目的考虑,其公司为减少本钱,将这种基础性的业务外包,是市场进步的势必结果,并不是周某声称主观臆断进行的选择。其公司曾多次与周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周某不认可,且已支付周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基本薪资,因此不认可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案件焦点
1.在线信息公司将部门整体外包是不是是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2.在线信息公司解除劳关系是不是违法。
裁判要旨
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一般觉得,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没办法预见的变化,导致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约没办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本钱过高等显失公平的情况,导致劳动合同目的很难达成。订立劳动合同时没办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一般指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致使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制等重大变化,或者特许经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依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证据显示,在线信息公司系为了降本提效、全方位提高审核效率,基于整个市场进步的形势而选择将周某所在部门整体外包给第三方。此种情形不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在线信息公司以此为由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的讲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周某与在线信息公司签订的《保密、常识产权与不角逐协议》;二在线信息公司于决效之起内支周 2019 年4 月23 至2019年8月7日竞业限制补偿金45009.41元;
3、在线信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287220元;
4、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赞同一审法院判建议。
后语
实践中,对“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产生矛盾分歧是什么原因多集中于对“客观状况”和“重大变化”这两个要点的衡量标准不同上,即那种情况可以称为客观、变化达到什么程度方能算得上重大。其一,“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建构的,情势变更是“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论基础,但二者又有所不同。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出现双方没办法预见且没办法克服的问题,从而致使签订合同的基础发生变化,使得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现重大失衡,合同约定很难履行或者失去履行合同的意义,此时应当允许双方变更或者终止合同,这里的“情势”包含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事实与主观观念,即可以涵盖客观事实和主观要点。而“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从文义上讲解,“客观”表明状况应拥有主观意识以外、不依靠精神而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等特征。“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作为法定的用人单位正当解雇理由之一,目的是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因此,不可以仅因用人单位单方面的主观意识发生了改变譬如做出某种决定或经营调整,就直接觉得“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更要紧的是要剖析发生状况是什么原因否具备客观性、合理性。也就是说,“客观状况”不可能延伸至重大理念调整等主观范畴,而是一种排除所有主观意识的一种纯粹客观层面上的“情势变更”。其二,“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在程度上需要是实质性的、根本性的或异常的,要达到合同订立的基础已经发生质变或者量变积累到了将要发生质变的地步。而且“变化”致使的最后结果是“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即产生了履行不可以、履行不现实或合同目的落空等直接影响。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的讲解》第九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