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外婚姻愈加常见但一些夫妻常常因种种差异,如时空隔离、观念认知、文化风俗等致使感情破裂走向离婚,外国法院作出了离婚判决却被告知在国内还是已婚状况,到底该如何解决?
来看中院法官为你解答
重要消息
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需要的公约》在中国生效推行。《公约》的宗旨是“取消外国公文需经外交或领事认证”,使文书在成员国之间流转时,免除领事认证手续,只需要文书发出海外事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即可。故加入该公约的缔约国所做离婚判决欲在中国申请承认,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该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不需要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典型案例
陈某与索菲娅在中国登记结结婚以后,索菲娅赴美工作,两人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执,且长期分居,因此,索菲娅向美国法院递交离婚申请,美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现陈某向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福州中院申请承认该美国法院离婚判决。
开庭当天,法庭互联网两端当事人同步连线。一个在福州,一个在美国,法庭通过线下+线上的方法对该美国法院离婚判决进行审察,最后裁定承认该美国法院离婚判决在中国范围内具备法律效力。
法 官 在 线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应当向国内哪家法院申请承认?
答: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假如申请人已经加入外国国籍,能否受理?
答:外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假如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可以向原配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假如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问: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还有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能否同时申请承认这部分判决?
答:对与国内有司法帮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根据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对与国内没订立司法帮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不是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受案范围。
问: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
答:应由申请人向国内法院提交如下完整材料,未完整采集前不主张向法院申请承认判决,不然可能致使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被裁定驳回的不利后果:
1.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情:①申请人名字、国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原住址、现住址;②离婚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③外国离婚判决中当事人受传唤及应诉的状况;④申请理由及请求;⑤其他需要说明的状况。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与被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
4.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还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5.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6.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居住在国内且为申请人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公告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7.若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需要的公约》缔约国,且该《公约》已在该国生效推行的,则上述在外国产生的离婚判决书及证明材料,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该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同时需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若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不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需要的公约》缔约国,则上述在外国产生的离婚判决书及证明材料,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国内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款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需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8.申请人应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问: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何种情形下不予承认?
答:经审察,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状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国内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国内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国内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风险国内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问:申请被国内法院裁定驳回后,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能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国内法院申请
特别提醒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判决与台湾区域法院民事判决的认同审察,应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同和实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大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同和实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同和实行台湾区域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